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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银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剑一审获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4日13:35  中国新闻网
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12月1日发生在武汉关山附近建行爆炸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海剑(左)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新社发 张畅 摄   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12月1日发生在武汉关山附近建行爆炸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海剑(左)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新社发 张畅 摄

  中新社武汉5月14日电 (徐金波 徐丹丹)武汉市中级法院14日对该市2011年“12·1”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王安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1年12月1日下午,武汉市关山发生一起建行爆炸案,造成多人死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海剑从2010年10月开始,通过网络、书籍自学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并购买浓硝酸等原料在其租住地非法制造爆炸物。次年3月,经王伟同意,王海剑搬进王伟租住地继续制造爆炸物。

  2011年5月,王海剑邀约王安安并与王伟、王安安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劫取银行财物。王海剑、王安安一同购买原料、制造爆炸物并测试爆炸效果。6月,王海剑、王安安在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致王海剑左眼受伤并住院治疗。

  7月,三人经多次预谋,确定由王海剑选择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伪装成保安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王伟负责接应并藏匿钱箱。此后,为实施上述犯罪,王海剑先后与王伟、王安安到选定的目标银行等地测试遥控引爆装置的效果和爆炸物的威力。8月,王伟、王安安因畏惧法律制裁和爆炸物的危险而向王海剑表示不再参与其爆炸计划,但王海剑仍然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爆炸行为。

  12月1日凌晨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购买的水泥骑摩托车窜至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于该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用水泥压住爆炸物,并留下“建筑材料,勿动”的字条以防止爆炸物被人发现和移动。随后,被告人王海剑藏匿在附近伺机作案。17时30分,当银行职员提着钱箱走出银行准备送上停在该银行门前路边的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后骑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

  法院认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共同预谋,自制爆炸物,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

  其中,王海剑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邀约他人、制造炸药、实施爆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伟、王安安帮助王海剑制造爆炸物,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王安安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供述了与王海剑、王伟合伙制造爆炸物预谋抢劫银行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判处王海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赔偿;判处王伟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王安安有期徒刑6年。王伟、王安安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5万元人民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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